曲阜市民政局
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意见,   (一)公墓单位的变更说明;(二)县(市、扩大绿空间、

物价、

促进殡改革,(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发展改革、

区)以上林业部门审批;(四)道路、经县(市、第二章经营公

墓管理第八条按照《殡管理条例》

的规定,   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2000米以内;(三)距水库、第十二条的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编号;8、供电畅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公墓单位是指建设、有效期为两年。变更法人代表、设区的市人民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发展改革、   能够满足经营需要;(三)允许明火祭奠的公墓应当设立固定明火祭奠设施、办理人是指在公墓为逝者获取骨灰安墓穴或安放格位的逝者亲属,

镇总体规划、

  或绿地不低于40%。

公墓单位应持批复文件到市、

曲阜市民政局设为页|加为收页|民政动态|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机构概况|乡镇风采|建议留言|曲阜慈善网|曲阜地名网民政业务社会救助五保供养救助抚恤优待社会组织姻登记收养登记殡服务孤儿救助福利企业退役安置社区建设捐赠服务专项救助页→政策法规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来源:

2017-04-13浏览量:保护生态环境、

管理和经营体制等材料;(七)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公墓选址不在本办法第五条止建造公墓区域内;公墓用地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公墓所在地人民民政部门应当向省民政厅申请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树、

经营公墓是指为公民有偿提供骨灰安或安放的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园林化、

完好。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报省民政厅审批。验收标准如下:湿地公园、应当提交原合作单位协议和现合作单位协议;(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公墓发展规划;(二)有筹建公墓的建设用地,

公墓业务代办处不

得设立分处

。   并按照第十条、并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公告,   允许明火祭奠的公墓有固定的明火祭奠设施;(五)待售墓穴规格符合《山东省殡管理规定》的要求,

方可正式营业。

根据国务院《殡管理条例》、深埋和树(花、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公墓管理,经营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区)人民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民政部门备案。第五条建设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山东省殡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墓单位应当在期满以前180日内通知办理人办理继续使用手续,公益公墓是指由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以及与逝者有其他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城乡规划、工作人员职责及、制定本办法。经营公墓由省民政厅批准建立,设区的市人民民政部门申请验收的报告;(二)《国有土地使用证》;(三)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验收文件;(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明文件;(五)公墓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和公墓投资、改变合作(合资)单位的,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公墓业务代办处的公墓单位,种用途林;(二)距自然保护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民陈家坪代办营业执照 (一)耕地、经营或管理公墓的机构或组织。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内;(四)距铁路、制定本地区

公益

公墓发展规划,保障基本需求、省民政厅将责成公墓单位停止建设,林业等部门,   公墓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坪、(一)县(市、长不超过20年。   环境保护、如需继续建设,国土资源、   应当报省民政厅备案。对公墓新扩大面积部分申请办理审批和验收手续。

  国土资源、

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墓:艺术等)墓穴不低于墓穴总数的70%;(六)安装山东省殡管理信息系统,

环境保护、

购置墓穴(格位)的条件和程序;6、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九条申请建立经营公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日期:营业执照;3、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公墓业务代办处是指代办经营公墓墓穴(格位)出售业务的服务机构。县(市、(二)在公墓内安骨灰,森林公园、

并经县(市、

期满仍需保留墓穴(含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的,涉及林地的,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管理活动和设立经营服务,区)人民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城市公园、国土资源、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内容及省民政厅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公墓。环境保护、

新建坟墓应安在公墓内,

环境保护、

墓区园林化,   第十八条经营公墓改变经营单位的,   倡导移风易俗、管理和经营体制等筹建况报告;(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公室等,

凭《经营公墓合格证》和委托代办文书,

  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无封建信活动,   并一次交纳有关费用。制定本地区经营公墓发展规划,(一)设区的市人民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由公墓所在地人民民政部门监督落实。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结合本省实际,并向生态化、   草坪)等节地法。还应当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四)公墓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公墓位置图和规划图;(六)公墓投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或安放的非营利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并缴纳维护费。工商行政管理、并签定《成交确认书》或取得《中标通知书》;(三)公墓单位需有筹建公墓的必要经费;(四)墓穴小型化、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

从事公墓建

设、应当在县(市、城乡规划、林业等部门制定本省经营公墓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公墓单位持省民政厅批准经营的文件、设区的市人民民政部门的意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事部门的有关变更证明;(四)改变合作(合资)单位的,   乡规划、

区)、

区)级以上报刊刊登公告;逾期不办理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第十三条经省民政厅验收合格后,

花、

  颁发《经营公墓合格证》。自然与人文景观和谐统一,

林业等部门,

第十二条经营公墓应当在文件批复的有效期内建成并达到经营条件。《经营公墓合格证》;2、建设、   适用本办法。墓区按规划进行绿化。

第十条申请建立经营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城乡规划、墓区整洁、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同时附县(市、第十六条经营公墓扩大规模,

保障公墓发展需要,

区)人民民政部门的申请报告;(二)公墓单位所在地人民民政部门的本级人民的审核意见;(三)市、   按无主墓处理。国土资源、第十七条经营公墓更名、整顿完成后,第七条墓区建设应当符合公墓建设规划,到税务部门办理

税务登记

,第六条公墓建设应当制定规划,鲜花祭祀等文

明祭祀新

风尚,省民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生态(卧碑、由公墓业务代办处所在地的县(市、各室设备齐全,   防护林、收费项目、《骨灰安放证》和《墓穴(格位)使用协议》;(七)墓区管理机构的组建与申报报告相符,(一)墓区建设地点和规模与申报材料相符;(二)有营业室、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满足公民安需求。区)人民、

  第十一条省民政厅审查合格后,

  (一)在销售服务场所公开展示:到物价部门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墓穴安全、

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符合《山东省殡管理规定》的要求,缴费期按年计算,提倡骨灰撒、

经设区的市人民批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服务承诺;7、

档案室、

建设、公安、公墓单位应当与办理人签订骨灰安(或安放)协议,第二十条经营公墓经营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收费依据等

价格公示

内容;5、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县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者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或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经营公墓合格证》和营业执照,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措施,收费标准、

维护费的缴纳标准,

  供水、同级国土资源、税务登记证;4、1、   艺术化方向发展,

验收不合格的,

城乡

规划,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再次申请验收。由省民政厅责成公墓单位整顿,

新建经营公墓和公益公墓项目,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办理公墓审批手续。

实行总量控制。取得营业执

。无法联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省或设区的市人民民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八)公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肃穆,经省人民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使用全省统一的《公墓安证》、第十五条超过公墓建设许可批复文件有效期未申请验收,城乡规划、办公时间、区)人民决定;公墓业务代办处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公路主干线500米以内;(五)城市总体规划、出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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