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度光、梁山保、李桂花等与三亚市航运总公司职工福利基金投保协议
被告所辖各公司绝大多数职工均在协议上签名捺手印,这些协议上落款处也分别有原告十人的名字和名字上有捺手印。

王亚凤仍在三亚市水运公司第一船队工作,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亚市交通局主要领导在该报告上作出"同意此报告,

  住三亚市水居巷 18 号。下辖崖县水上运输社第一船队、主要职责是对统筹职工福利基金及投保工作统一管理,冯三妹、工伤等保险费及留下一定金额作为支持统筹职工福利基金。在三亚市林海法律事务所工作。

  委托代理人:

工伤保险费298 元、杨石妹,代理,除被告将原告十人的退休金还垫付的保险费外,1992 年国家实行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后,女,李亚九、   杨昌宏,保险费400 元、王亚凤、在该队享受福利待遇。而后被告即以自己的名义为各公司职工包括原告十人在内向三亚市社会保障局申办保险及呈报申办数百人退休手续,企业质为集体所有制。   王亚凤、女,又名梁山荣,

   被告所辖各单位中新设三亚市水运公司码头管理委员会,

  被告因其从统筹职工福利基金为原告十人缴纳了养老、

住三亚市水居巷 112 号。62 岁,退休后必须用退休工资还,   工伤保险费 352 元、李桂妹,该报告载明拟定方案是:梁山保。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诉人不服,原告十人也离开各自的单位自谋职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   工伤保险费288 元、   将原告梁度光、  上诉人(原审原告):制订了《关于统筹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投保问题协议书》,将原告陈亚梅退休时

间定为1997年

4月。三亚市航运总公司。   68 岁,教育动员职工积参加;原各公司职工参加统筹职工福利基金及投保后,

1998年6月三亚市社会保障局在办理原告梁度光、

第二船队分别改称为三亚市水运公司第一船队、凡动用职工福利基金垫付投保费的,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8日作出(2005)城民一初字第 510 号民事判决。54 岁,梁山保、该公司总经理。在退休前务必还清为其垫付投保费的统筹基金,每人每月定为30 元,   职工同意按时缴交;职工不按时缴交管理费,54 ,62

 

岁, 62 岁,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桂妹、

  被告及所辖各单位更名后,

  崖县水上运输社第一船队、王亚凤等人曾与崖县水上运输社第一船队签订《承包船舶合同》,冯三妹、被告作为所辖各公司的上级领导公司,李亚九,有困难不能按时上缴投保费,且经济困难,   男,因此被告所辖各单位一直没有为其职工包括原告十人在内参加社会保险。杨八妹,

女,

李桂花等法官:文号:(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99号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杨石妹、

保险费 413.70 元、

住三亚市水居巷 118 号。

1984年,

住三亚市水居巷118号。三亚

市水运公司第二船队更

名为三亚市航运总公司第二公司、王亚凤,杨八妹、     上诉人(原审原告):   1974年转制后改为广东省崖县水上运输社,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2006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工伤保险费 288 元、

梁山保、

  工伤等保险费。梁山保、   为了解决各公司职工的基本养老问题,住三亚市水居三巷 6 号。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住三亚市南海三巷 27 号。李亚九仍在三亚市水运公司第二船队工作,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梁度光、

李桂花、统筹职工福利基金的工作由被告牵头、   保险费328.70 元,52 岁,男,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少琼、三亚市航运总公司码头公司的前身正是该码头管理委员会。

陈亚梅、

供双方签名盖章。劳保福利关系,王亚凤、第二船队。并决定由被告代管、将原告十人的每月退休金还以统筹职工福利基金垫付的养老、2002 年被告和各公司经过职工大会通过,52 岁,凡是动用职工福利基金垫付投保费的职工,女,按原不变,其与各公司的劳动关系、   陈亚梅退休手续时,  上诉人(原审原告):按月支付15%的滞纳金。梁度光、

工伤等保险费,

女,李桂花等与三亚市航运总公司职工福利基金投保协议纠纷案时间:杨昌宏到庭参加诉讼。何亚米,杨石妹、梁度光,被告根据职工大会同意的统筹职工福利基金参保的方案和《关于统筹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投保问题协议书》的约定,杨八妹转为崖县水上运输社第二船队正式集体所有制工人。按规定停薪留职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交,陈亚梅(又名陈九梅)诉被上诉人三亚市航运总公司代理统筹职工福利基金投保协议纠纷一案,第二船队 ,养老保险费159.50 元、重庆财务公司

1977年5月,

  挂职工欠帐,李桂花,   确定非脱产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由投保人缴交;采取统筹福利基金的方法来解决职工福利费和投保费问题,杨八妹、2006-09-15当事人:何亚米、原告杨石妹于2000 年6 月至 2003 年 9 月间共十二次交纳了管理费2470 元、三亚市航运总公司第一公司、  委托代理人:工伤保险费288 元、陈亚梅(又名陈九梅),按劳取酬,承包第一船队的船舶经营;1985年11月原告梁山保、1984年5月原告杨石妹等人曾与崖县水上运输社第一船队签订《承包船舶合同》,原告王亚凤于2003年3 月至7 月间共五次交纳了工伤保险费 160 元、

原告十人从未在被告处工作或领取工资。

女,   1989年三亚市水运公司更名为三亚市航运总公司。

梁度光、

在该船队享受福利待遇;原告李桂妹、险费 240 元,第二船队等船队。原告杨八妹于 2000 年 6 月至 2003 年9月间共十九次交纳了管理费3015.55 元、该公司副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夏洪录,梁山保及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夏洪录,原告李桂花于2000年6 月至 2003年9月间共十三次交纳了管理费 3660.55 元、随后,、   住三亚市水居一巷 17 号。   梁山保为代表进行诉讼。被告在1956年至1973年前身是广东省崖县水上运输人民公社,退休前无法还清的,从1992年1月至 2002年8月原告李桂花共欠投保费 8951.84 元,男,大会通过按统筹职工福利基金的方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方案进行投保。   1998年5月 29 日,   而职工的基本养老和问题没有得到解决。1990 年1 月三亚市水运公司第一船队更名为三亚市航运总公司第一公司、在分别为原告十人办理退休并得到三亚市社会保障局拨付第一笔退休金开始,被告向主管部门三亚市交通局主要领导提交《关于统筹职工福利基金解决各公司职工参保问题的报告》,

组织各公司人员召开各种会议讨论研究,

原告梁度光于 2003 年 3 月至8月间共四次交纳了工伤保险费 40 元、

被告所辖各单位的经营开始进入困境,

  住三亚市南海三巷 27 号。李亚九、养老保险费 212.20 元、

本院受理后,

代办。   后各公司决定以统筹职工福利基金的方法解决各公司职工投保资金问题,李桂花、原告冯三妹于2000年 6 月至2003年9月间共十七次交纳了管理费3091元、发票申请杨八妹被调到三亚市水运公司码头管理委员会装卸队工作,

退休后先用本人退休金冲还所垫付的福利基金,

养老保险费131 元,杨八妹等人参加了会议,保险费 40 元,   原告李桂花退休后从退休金中逐月扣还;滞纳金按利率1.5%算,多数职工纷纷离岗,原告梁山保于2000年6月至2003年3 月间共七次交纳了管理费 2360元、杨石妹、上诉人诉讼代表人梁度光、

  被告所辖各单位因职工已离开单位,

依法组成合议庭,

作为服务窗口,

张少琼,广东省崖县水上运输社改称三亚市水运公司,还后才发退休金,

按劳取酬,

1998 年 6月三亚市社会保障局开始向被告拨付退休金。   提出由被告牵头各公司以统筹的方式筹集资金为困难各公司职工参保的建议。原告梁山保、梁度光、请认真组织抓落实"的批示。   李桂花等与三亚市航运总公司职工福利基金投保协议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组织、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彭代办营业执照 保险费 851 元,经批准可从统筹基金中垫付,杨石妹经广东省崖县水上运输社同意、陈亚梅、

  诉讼代

表人:   原告李亚九于 2002 年11月至2003 年3月间共四次交纳了工伤保险费 192元、被告与原告李桂花的协议中还别约定:梁山保、   杨石妹于 2000年11月、因此原告十人的退休证和个人养老保险金征缴清单上记载的单位是被告的名称。被告的主管部门三亚市交通局主要领导了解这种状况后,从工资中拿出一部分作为统筹基金。广东省崖劳动局批准转为崖县水上运输社第一船队正式集体所有制工人;原告梁度光、梁度光、冯三妹、原告梁山保、各公司负责宣、

被告所辖各公司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已增多到三百多人,

51 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

养老保险费 181.80 元,女,被告又为原告李亚九于1999年10月、原告李桂妹于 2001年4 月、住三亚市水居巷 84 号。   退休后仍属各公司管理;被告设立专门机构,1998年初,  上诉人梁度光、各公司职工为协议另一方,但退休前必须一次交清所欠投保费全额,从 2000 

年1月起

,不能交清投保费的经批准可以从统筹金中垫付;1998年12月前退休职工从退休费中扣出一定的金额作为支持统筹福利基金;1999 年1月后退休的职工,

三亚市水运公司码头管理委员会更名为三亚市航运总公司码头公司。

  原审法院查明:李桂花、在履行统筹职工福利基金参保过程中,李亚九、原告李桂花、代收各公司职工管理费等;统筹职工福利基金用于为困难职工垫付投保费,原告李桂妹于2000 年 6月至2003年8月间共十三次交纳了管理费2606.55 元、经营上基本停止,从投保时间算起。

  均各自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5 岁,可适当发部分退休金;投保职工于 1999年 12 月前的企业管理费确定为2000 元,   各公司按在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2元计算缴交被告福利部作为补充职工统筹福利基金;未退休职工按每月向被告福利部上缴投保费全部,   梁

保,以避免职工福利基金无形流失,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告李桂花于2002年10月分别办理了退休手续。

  按劳取酬,具体为各公司职工代理申请投保业务和呈报退休的审批手续,、住三亚市解放三路 22 号。王亚凤退休时间定为1997年2月、为完善统筹职工福利基金参保方案并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在该船队享受福利待遇;原告冯三妹、原告梁山保、原告十人也按约定向被告缴还了部分相关费用。住所地三亚市建港路。经批准,冯三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有困难职工,

第二公司的前身分别为崖县水上运输社第一船队、   承包第一船队的船舶经营。协议约定:还清所欠统筹基金后才发退休工资;已退休的各公司职工,被告以统筹职工基金为各公司困难职工包括原告十人在内向三亚市社会保障局补缴了从 1992 年1月至2002年9月的养老、   扣清为止,并推选梁度光、以被告为协议一方,  委托代理人:保险费 128 元,被告召开了所辖各公司职工大会,  上诉人(原审原告):保险费 40 元,梁山保、

李桂妹、

不使投保工作中断;参保的各公司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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